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发展的个人住房贷款市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贷款门槛过高、审批流程复杂、利率波动大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一系列优化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措施,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一、降低贷款门槛,拓宽信贷渠道
深圳市政府此次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首要目标是降低贷款门槛,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居民能够享受到贷款政策带来的便利。具体措施如下:
1. 降低首付比例:对于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居民,将首付比例从原来的30%下调至20%,减轻购房者的资金压力。
2. 扩大信贷范围:针对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居民,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满足多样化的购房需求。
3. 创新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如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等。
二、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为了提高贷款效率,深圳市政府要求金融机构简化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流程,具体措施如下:
1. 精简材料:要求金融机构精简贷款申请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文件,提高审批速度。
2. 优化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将审批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确保购房者尽快拿到贷款。
3. 推行线上审批: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贷款审批线上办理,提高贷款效率。
三、稳定贷款利率,降低购房成本
为了降低购房成本,深圳市政府要求金融机构稳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具体措施如下:
1. 严格执行基准利率: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
2. 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降低购房者的贷款成本。
3. 推广优惠深圳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新婚家庭、首次购房者等群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四、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为了确保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深圳市政府将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具体措施如下:
1. 严格贷款审查: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真实购房需求。
2. 加强风险监测: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贷款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贷款风险。
3.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深圳市政府此次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旨在解决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相信在政策的引导和市场的调控下,深圳房地产市场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 李明. 深圳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优化研究[J]. 房地产导刊,2021(3):45-48.
[2] 张华. 深圳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分析[J]. 住房与城乡建设,2020(8):56-58.
[3] 赵刚.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研究[J]. 中国房地产,2019(11):32-34.
1、如您在深圳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额度(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3)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4)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超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月还贷能力,以及购房总价与首付款差额。
最终的可贷额度计算以系统计算为准。
2、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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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1月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深圳市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在二手房“带押过户”过程中,通过推行“顺位抵押”、二手房转移及抵押“双预告登记”等多种模式(下拉查看具体的流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二手房交易更加高效、便捷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选择适用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交易房产需满足除原银行贷款抵押外没有设立其他抵押的条件。
从2022年以来,二手房的“带押过户”模式倍受关注。目前已有广州、深圳、东莞、珠海、昆明、南京等十多个热点一二线城市出台“带押过户”新政或已尝试执行的。
在深圳,2022年9月1日,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发布消息,坪山公证处近期完成深圳首例“公证提存免赎楼带押过户”二手房交易服务;不过该业务当时只针对不良资产和查封房产。
后面深圳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传出邮政储蓄银行的“带押过户”模式,据了解,仅限本行客户。
“带押过户”房贷,是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新模式,存量房贷客户,在不结清该笔贷款的前提下,经过银行同意,将该笔贷款转让至拟在我行申请房款业务的第三人,并完成房产过户及房产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原借款人无需还清原房贷,便可办理过户登记;新借款人申请的部分贷款将用于偿还原借款人房贷。
“带押过户“实际就是“免赎楼带押过户”的方式免去了赎楼环节,除了省时,更省钱,交易资金由银行全程进行监管,交易安全也有保障。
与传统的二手房交易相比,带押过户模式简化了结清、解押、过户流程,交易效率更高;带押过户模式下,使用买方借款资金偿还卖方贷款,卖方无需为还贷筹措资金,有效节约卖方提前还款所需资金成本。
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要进行二手房欠款赎楼,付清卖方该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将一手证赎出。一手证赎出且抵押登记被注销,视为赎楼完成。
二手房赎楼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现金赎楼,二是额度赎楼。
现金赎楼,由担保公司垫资给业主赎楼,收取借款利息,目前利息最低可到万分之四;
额度赎楼,担保公司出担保函,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需要支付担保费及短期贷款利息,而担保费一般最低也要按贷款额度的0.8%收取。一般整体费用都需要3万以上。
“带押过户”则可以省掉这笔赎楼费,达到又快又省钱的效果。
附政策原文:
深圳市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的工作方案
为探索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提高我市二手房交易效率和便利度,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指存在抵押的房产,在不提前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办理过户、重新抵押并发放新的贷款,实现用购房款还旧贷款(使用买方的购房资金来偿还卖方的银行贷款)。在二手房“带押过户”过程中,通过推行“顺位抵押”、二手房转移及抵押“双预告登记”等多种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二手房交易更加高效、便捷。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选择适用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交易房产需满足除原银行贷款抵押外没有设立其他抵押的条件。
二、工作流程
在二手房交易中,对于卖方未还清贷款、抵押尚未解除,买方也需要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况,买卖双方选择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顺位抵押”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在选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如银行、公证机构)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对买方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银行贷款)进行监管。同时,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
3.买方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和买卖双方贷款银行共同线上申请“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
4.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买卖双方和买卖双方贷款银行申请,同步办理完成三个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并向买方贷款银行推送抵押登记电子证明。
5.买方贷款银行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的抵押登记证明发放贷款,涉及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后,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放款。资金监管机构用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偿还卖方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结清贷款。
6.卖方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后,线上提交抵押注销申请,买方贷款银行的抵押权顺位相应向前,即由第二位升为首位抵押。
7.资金监管机构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划转给卖方。
(二)“双预告登记”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
2.买方贷款审批通过后,买方贷款银行会同买卖双方,线上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
3.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买方贷款银行及买卖双方申请,完成“双预告登记”业务审核,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并向买方贷款银行推送抵押预告登记电子证明。
4.买方贷款银行依据抵押预告登记结果足额放款,涉及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后,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放款。买方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均直接存入买卖双方在提存协议中约定的资金提存账户中进行监管。公证机构出具相关材料,并送达买方贷款银行、买卖双方。
5.购房款存入提存账户后,买卖双方和买方贷款银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6.房产转移登记完成后,提存机构用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偿还卖方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结清贷款。卖方贷款银行线上提交抵押注销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线审核,也可以由卖方本人提出注销抵押,银行线上确认申请。如果房产转移登记不能完成,提存机构将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分别归还买方贷款银行及买方本人。
在买方一次性付款、买方的首付款超过卖方原欠款的情况下,如选择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也可以适用“顺位抵押”“双预告登记”办理流程。
三、工作分工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推动不动产登记和银行贷款业务协同,在已开展的“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组合办理业务基础上,增加抵押权设立登记(即买方贷款银行抵押权登记),推动实现“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同时,推进二手房预告登记业务办理,优化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等操作流程衔接,实现二手房“带押过户”。
(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银行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根据买卖双方需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如同意抵押状态过户的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等),协助完成“顺位抵押”或“双预告登记”办理,并及时放款;同时,加强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机构等部门的协调对接,确定具体业务流程标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落地实施。
(三)市住房建设局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调整公积金贷款放款流程,根据“顺位抵押”“双预告登记”等流程设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市司法局指导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提存等公证职能,按照各方依法签署的公证提存协议(含承诺函)或者各方认可的协议、承诺函的形式,开展公证提存业务,依业务流程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卖方贷款银行、卖方。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跨部门协调对接、信息共享,根据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流程,结合职责分工,持续优化办理流程,确定具体操作规程、业务指南,加强各项业务间的衔接,为买卖双方提供安全、高效便利的交易服务。
(二)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动产登记部门应积极推进线上申请,买卖双方、银行在网上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二手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等业务,在线提交材料,并通过采用人脸识别、活体认证技术,实现线上确认,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线审核并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符合合并办理条件的业务,根据申请进行合并办理,做到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为交易各方提供便利服务。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公证机构等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推进办理公证提存、清算支付所需数据的共享、在线查询核验。
(三)稳妥推进试点,鼓励全面探索。在试点范围方面,先试点推广买方一次性付款或买卖双方贷款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二手房“带押过户”,再逐步推广至买卖双方贷款银行非同一家银行的“带押过户”业务。同时,鼓励各银行先行先试办理买卖双方贷款银行非同一家银行的“带押过户”业务。在模式做法方面,除“顺位抵押”“双预告登记”模式外,鼓励积极探索其他模式,为全面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积累经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3年1月5日
7月4日,深圳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全面实施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等。
《意见》还提出,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在2023年底前实行零税率。
措施一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2022年供应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深圳优化个人住房贷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措施二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不在政府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
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将依规收税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随意涨租、行业无序发展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以下规范措施:
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深圳优化个人住房贷款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措施三
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
不得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在改善了城中村环境、促进租赁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确实导致改造后租金上涨并带动周边租金上涨预期。为此,《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计划引导、规划统筹、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意见》提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措施四
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
提供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等
一站式公共服务
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措施五
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参照国家及我市现有或拟出台的文件及政策,《意见》从加强租赁法制建设、创新用地出让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加快房屋租赁法制建设,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措施六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
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哄抬租金、
克扣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运用“12345”热线及其它方式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市消费者委员会、住房租赁行业组织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意见和建议征集截至7月14日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深圳作为人口净流入量较大、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超大城市,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符合深圳市住房及居民居住现状需求,是深圳市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突出租赁住房的民生属性,实现“稳租金、稳预期”,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租赁市场行为,促进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下一步,深圳市还将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财税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从今天开始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意见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401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深圳优化个人住房贷款见发送至:fdcyc@zjj.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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